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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松睿与刘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睿,张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刘松睿,男,200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刘旭,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彤,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彤赔偿刘松睿经济损失2435.45元及诉讼费80元。刘松睿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2515.45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