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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豆某某诉与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豆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被告宁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