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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行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东奇与东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辖字第2号原告唐冬奇不服东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单位为东丰县公安局,东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此案不妥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