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月娥与钟文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娥,钟文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997号原告:吴月娥,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关靖灏,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文天,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娥诉被告钟文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25元,由原告吴月娥负担。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