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468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8080021-9。法定代表人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南高飞机跑道南,组织机构代码07206362-5。法定代表人乔书海,该车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杰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赵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