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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正君与张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君,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326-1号申请执行人沈正君。被执行人张莹,、。申请执行人沈正君与被执行人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正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莹、丁云信名下的各一处房产(都被他人设置抵押,本院正在处置中),另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莹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