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李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永存。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来院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2月走失,至今4年有余,因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6日取得精神贰级××的××人证。2011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之父刘永存到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九水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刘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2月23日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即已被其父报案称失踪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