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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添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伐林木罪1、2013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四集村“大林”山场(小地名“西隔山”,林业基本图66林班7大班2小班)竹山内砍伐属龙岩市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所有的杂木1株,裁剪出两节木桩用作杀猪卖肉的砧板(现已报废)。2、2014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龙岩市雁石镇四集村“大林”山场(小地名“西隔山”,林业基本图66林班7大班2小班)竹山内砍伐属龙岩市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所有的杂木1株,裁剪出三节木桩用作杀猪卖肉的砧板。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株杂木立木蓄积为4.9786立方米。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为报复独户居住在“大林”山场的村民陈某乙,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西楼村“大林”山场(林业基本图66林班7大班1小班范围内)道路边砍伐属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所有的杂木2株横倒在道路上以阻挡陈某乙通行(上述2株杂木现已死亡并遗留在道路边)。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株杂木立木蓄积为5.2265立方米。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森林派出所投案。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龙岩市新罗区苏坂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委托苏坂林业站进行生态恢复并缴交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2518.50元,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龙岩市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林木损失57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扣押清单,龙岩市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收条》及《谅解书》,《林业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及缴款凭证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乙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国有的林木计立木蓄积4.97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故意毁坏国有的林木计立木蓄积5.22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同时积极赔偿林权所有人经济损失并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等情节,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刑罚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油锯一把,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 晓 红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宏(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