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74号原告余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原告余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波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