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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原告李某甲,女,200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原告李某乙,女,200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李某丙,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原告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