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李利、赵秋兰、陈平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李利,赵秋兰,陈平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财源大厦*层。代表人李长征,经理。被执行人李利,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秋兰,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陈平全(曾用名陈利军),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肥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利、赵秋兰、陈平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365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寻求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365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