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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尹纪辉与曹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纪辉,曹凯,闭杨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尹纪辉。委托代理人:李元元,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凯。第三人:闭杨杨。原告尹纪辉与被告曹凯、闭杨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纪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纪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5.5元,由原告尹纪辉负担。审判员 莫 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春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