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商初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溧与李洪昌、姜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溧,李洪昌,姜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80号原告孙溧,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昌,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姜志敏,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溧与被告李洪昌、姜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洪昌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小区A-S1号楼102室及位于北安市电业局××号楼的29平方米房屋各一处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洪昌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小区A-S1号楼102室(房籍号为:S2013030×××)、位于北安市电业局××号楼的29平方米房屋(房籍号为:S2010060×××)房屋两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