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正在另案诉讼李某某偿还其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诉讼审理完毕后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助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