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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柴畅与沈海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畅,沈海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92号原告:柴畅,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江海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若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海平,职业不详。被告: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沈海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畅诉被告沈海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沈海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柴畅、许朝华共有的登记在许朝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圣路房屋(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沈海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许朝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圣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