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马某离婚。被告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文字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9月2号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赵某称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为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庭审中自愿放弃在被告马某处的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某当庭陈述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原、被告于2014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赵某坚决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且被告马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亦表明无意对其婚姻进行挽回,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在被告马某处的个人财产,其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