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荣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荣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探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荣秋英,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荣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务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