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金龙与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叶金龙。被告卢凤英。原告叶金龙诉被告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佘万宝独任审判。本院认为,向原告借条出具人为卢风英,并非卢凤英。原告将卢凤英作为被告,显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金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