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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陕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2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员某某,女,生于1963年7月20日,汉族,农民,籍贯河南省陕县,现住郑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建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均为再婚,2013年7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结婚动机不纯,以占有钱财为目的,经常无事生非,并多次离家出走。2015年元月被告被告不辞而别,到其孩子家里居住不归。我多次打电话要求回家,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婚事,我已负债累累,穷困潦倒,被告却无一点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半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支付我共同权的一半1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2011年农历3月初二,经媒人王世傲介绍我与被反诉人李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置办酒席结婚,婚后我便一人承担了家里所有的家务和从事繁重的农劳动,因缺乏法律知识,农活紧张等原因,期间未领取结婚证,后于2013年7月5日补领结婚证。四年期间我一手操办家中所有家务,经常协助原告下地干活,任劳任怨照顾李某某全家生活。李某某私自把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对我无理谩骂动不动就打我,2013年10月将我打伤住院治疗,还威胁恐吓我,导致我精神高度紧张无法正常生活。因长期劳累导致我双腿膝盖经常疼痛,没有及时治疗落下病根患上“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需做手术费用约15万元,我多次要李某某陪我看病,他却置之不理,无奈我只好在儿子那简单治疗维持病情,为此我要求李某某支付手术费1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19518元,归还借款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324518元。因此,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即同居,共同生活了一年时间,因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而分手。再经人撮合,并于2013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份,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到其孩子家中生活,与原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本应珍惜双方之间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然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致使感情出现了裂隙。现原告据此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列举有效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确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双方之间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尚不足以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加之原告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权25000元以及被告员某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及损害赔偿请求,均未向本院提出证据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加之该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对原、被告的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员某某负担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