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齐国与姜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348号原告刘齐国,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姜南,女,生于1988年1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齐国与被告姜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齐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永文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