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与利川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负责人王远生,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平,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毛昌勇,局长。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诉被告利川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10组承担。审 判 长 王 曾审 判 员 姚志全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瞿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