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与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富(系王文选之父),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周桂英(系王文选之母),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徐百梅(系王文选之妻),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王玮(系王文选长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王珅(系王文选次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王瑨(系王文选之女),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芍药沟村。委托代理人杨建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与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王珅与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诉称,2014年5月22日,王文选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被告申请,2014年6月27日,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朔人社伤决字(2014)第39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文选为工亡。工亡认定后,原告在办理工亡待遇时发现被告并未按照王文选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王文选事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434元,但被告按3868元的基数给缴纳工伤保险,存在差额4566元。故要求被告为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的差额45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于2015年5月12日向山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山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了山劳仲不字(2015)第2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而原告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富、周桂英、徐百梅、王玮、王珅、王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日来审判员 郝玉玥审判员 王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伊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