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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文奎与天津市江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奎,天津市江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奎,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上浦口村。(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文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执行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被执行人分四次给付,每次于当月20日前给付。(自2015年10月开始)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三、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担负。(已付)考虑给付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