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0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人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阚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经过改装的皖01*****���号变型拖拉机,沿杭州市萧山区左十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3KM路段时,遇情况措施不当,致车上吊臂脱落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乙相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阚某自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经济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身份证明,暂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单,入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挂靠协议及车辆转让协议;证人赵某甲、杭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被告人阚某的��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且经过改装的变型拖拉机在行驶过程中措施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阚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且经过改装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