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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阆中市信用社申请执行代宗俊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云,系福星分社主任。被执行人代宗俊。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佳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