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健民、李一思与洪梓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61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原告李某,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系两原告儿子。被告洪某,女,汉族。第三人陈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的原告陈某、李某诉被告洪某、第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余额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