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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健民、李一思与洪梓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61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原告李某,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系两原告儿子。被告洪某,女,汉族。第三人陈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的原告陈某、李某诉被告洪某、第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余额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