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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静、顾文祥与顾文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顾文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14号原告:周静。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文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海椒市3-5号摩根中心16楼。法定代表人:叶正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顾文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顾文祥主体有误,即顾文祥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