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红胜、胡海燕、贺江胜,贺前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成东。被执行人贺红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贺江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前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先旺,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丰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红胜、胡海燕、贺江胜、贺前胜、谭先旺、罗丰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北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