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段胜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36号罪犯段胜民,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耀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0年五月二十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延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胜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段胜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渭南中院分别作出(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第73号、(2012)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段胜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段胜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胜民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6个。本院认为,罪犯段胜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数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胜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