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07号原告:蒋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 判 长 单翠侠审 判 员 戚玉珏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