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建波、尹玉萍、田海波、李军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建波,尹玉萍,田海波,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江、闫育平,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波,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尹玉萍,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系被告田建波之妻。被告田海波,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李军,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住泽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建波、尹玉萍、田海波、李军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田建波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2192.5元,由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