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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007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林青与马淑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青,马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007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青,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东水村132号。被执行人:马淑芳,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兰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6)龙兰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淑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淑芳在恒丰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