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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刘某,武汉福达食用油调料有限公司采购助理。被告:夏某,武汉工商学院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两人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