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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与楼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9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峰。被执行人楼顺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楼顺勇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田家巷15号2栋1单元19楼1903、1904号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上述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并均已抵押他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已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有回复)。现查明被执行人楼顺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9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