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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昌兰与薛永华、吴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兰,薛永华,吴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第4242号申请人张昌兰,电话。被执行人薛永华。被执行人吴爱明。申请执行人张昌兰与被执行人薛永华、吴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667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执行费205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