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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明香与刘庆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香,刘庆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30-3号原告:王明香。被告:刘庆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2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庆银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因原告王明香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庆银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现被告刘庆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被告刘庆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庆银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王明香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