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沈守杰、吴堂侠与陈新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守杰,吴堂侠,陈新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90号原告:沈守杰,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吴堂侠,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新刚,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沈守杰、吴堂侠与被告陈新刚为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守杰、吴堂侠诉讼主体不明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守杰、吴堂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退还给原告沈守杰、吴堂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