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再生与彭放耀、周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再生,彭放耀,周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775号原告周再生,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肖建国,涟源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放耀,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周美秋(被告彭放耀之妻),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再生与被告彭放耀、周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再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再生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再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再生负担。审 判 员 廖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