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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脱麦茸与银川昌昊轿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麦茸,银川昌昊轿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48-1号原告脱麦茸,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左文辉(系原告丈夫),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昌昊轿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南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109国道景墨家园110幢3号。法定代表人武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脱麦茸诉被告银川昌昊轿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对原告的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无法确定。该类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任海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魏钰邦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