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小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君与焦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君,焦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第95号原告:张君,女,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焦得强,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关于原告张君诉被告焦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君因与被告焦得强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君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沅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