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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杨丽萍、张星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杨丽萍,张星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强,站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丽萍。被执行人张星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被执行人杨丽萍、张星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285.8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285.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