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杨丽萍、张星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杨丽萍,张星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强,站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丽萍。被执行人张星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被执行人杨丽萍、张星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285.8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285.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