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28号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郭正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胡志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