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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邸水珠申请执行曹永茂、康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水珠,曹永茂,康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邸水珠,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曹永茂,男,汉族,65岁。被执行人康瑞莲,女,汉族,62岁。申请执行人邸水珠与被执行人曹永茂、康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7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康瑞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永茂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瑞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茂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