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金飞云与金飞云、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负责人:胡显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文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文桂。被告:金飞云,农民。被告:蒋平,农民。被告:金建中,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诉被告金飞云、蒋平、金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