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有德诉雷开荣、曾德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德,雷开荣,曾德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大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354号原告张有德,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余长科,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开荣,男,具体信息不详,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曾德康,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大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德诉被告雷开荣、曾德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张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