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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德平诉孙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平,孙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李德平,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孙建立,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平诉被告孙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保全费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