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德平诉孙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平,孙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李德平,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孙建立,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平诉被告孙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保全费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