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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顾长军申请刘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147号申请执行人:顾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XXX。被执行人: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强煤矿退休工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顾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茄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89476.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500.00元,直至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赵金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