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6元,由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