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东营千佳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千佳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千佳物流有限公司,驻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赵洪亮,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城路南。法定代表人潘庆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营千佳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华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懋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懋公司”货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