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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44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月岸审 判 员 :吴敏禄代理审判员 :梁运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月群 关注公众号“”